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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子女不常看望老人违法”
  文 / 郭利群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属违法”。据了解,新法实施首日,江苏省就有了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至少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新法一出,网上就有了铺天盖地的议论,也引来了社会上众多质疑。
  首先是“常”的概念。何谓常回家?每周还是每月一次,抑或是几次?特别是有些年轻人因工作性质或者路途太远的,专程经常性地回家看望老人是不切合实际的。比如说跨省工作或特殊工作性质的。有个部队的朋友最近休假,可以在家陪伴父母足足一个月,这无疑大大地满足了他思念亲人的情怀,也可以尽一番孝道。但毕竟这种假期是极少数,部队严格的管理制度可想而知,并不是说想常回家就回家。而远离家出外工作的,隔月,甚至隔数月回家成为常态化也难以成为事实。“谁不想父母,这还需要立法来约束吗”有人这样提出。如今通讯发达,年轻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比如电话、网络等方式关心、爱护老人,当然,能够尽量多陪伴老人身边当然最好不过。
  那么,回到家怎么的“看”老人?这也引起人们思考。有位在花都生活十几年,来自化州的罗女士说,孝心是不能够量化的,常不常看望老人先不说,怎么看望法、问候法也是关键。如果单靠法律强制年轻人回家冷冰冰地看老人一眼便走,或者打个没意义的电话也是没作用的。尽孝需要大环境,古时崇尚孝心的时代,上至天子下至草根百姓有不孝的,千夫所指。在汉武帝时的察举考试还专门有孝廉的科目,并把此科目规定为最主要的科目之一。《论语》里也有“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语句,意思就是孝敬父母,尊敬兄长,是做人的根本。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孝”打上了法律符号,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要从大环境营造“孝”的氛围,让人们从思想上自发内心地尽孝。如罗女士所说的“让人人觉得孝心可嘉,不孝可耻,把人们的观念转变过来”。
  另外老人让不让子女常回家。天下父母心,许多老人也表示并不一定因为子女不常回家看望或问候而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毕竟老人也会谅解子女的难处,“孩子是为了家里生活更好才出去的,即使不能常回来也不可能状告他”。笔者亲身经历也听周边朋友遇到类似的情况,当自己决意回家看望老人时,老人却为子女考虑到各种因素而拒绝子女回家。有网民说:“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会有多少父母状告自己的儿女呢”。也有的认为:“不常回家取证难,即使判决了也难执行”。
  笔者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管能不能行之有效地执行,最起码从导向作用看,提醒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让社会更多地关注老年人,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氛围。国家法律不仅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新法中还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是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表现。国家应该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让老年人的权益真正意义地得到维护。

2013/7/10 9:09:54 发表 | 责任编辑:桂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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